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甲○○被告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怡如 律師上訴人與高雄縣美濃鎮農會因94年度訴字第111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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