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