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4年7月15日因右肢體乏力、失語,於同日住進高雄縣○○鎮○○路○○號高雄縣立岡山醫院(委託秀傳紀念醫院經營,下稱岡山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左中央腦動脈梗塞;並於同年月21日意識惡化,以電腦斷層追蹤發現:左顳葉出血、腦水腫並且壓迫腦幹;嗣於94年8月9日,在加護病房治療期間因仰賴呼吸器,進行氣管造廔手術,後轉至呼吸照護中心,昏迷指數GCS:E4M4Vt。目前生命跡象穩定、意識不清無法言語,昏迷指數GCS:E3-4M3Vt,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依賴他人照顧,長期臥床,並使用呼吸器支持,且有泌尿道感染之情形,以致無法到庭應訊等情,有岡山醫院94年9月2日岡秀醫字第0940288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足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