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蘇莉芳 被告 許智翔 上列被告許智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交通法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映鈞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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