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國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國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涂國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648號、第2247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訴字第4253號、第425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6月、3月、3年2月確定,嗣於98年6月30日,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3年8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7月24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12月3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9月4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22
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