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蘇坤宏
被   告 歐克數位線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謙
訴訟代理人  徐義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
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即新臺幣貳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仟陸佰零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
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399元
及自民國(下同)10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324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
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被告時均簽有底薪3萬元保障3個月的契
約,但經過約1個月後資方強制轉為正職降低底薪為新台幣
(下同)15000元,致工資未達基本工資,且未按原告實際
在職期間加保勞工保險,及有以少報多之情況。被告公司計
算工資內容及期間標準不一,致原告不了解資方核算工資之
內容。原告主張被告應以原約定契約每月3萬元補發工資差
額,假日出勤工資,共計32399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239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情,被告對僱用原告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被告願
意退讓之金額為3000元,及要補發3608元,共計6608元。被
告當初應原告之要求未投保勞健保,被告公司因而被罰款云
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除被告已當庭認諾願再給付之3000元及補
發之3608元外,均未能提出相關計算明細資料供本院核對,
此外原告復未能明確敘明被告究違反何項合約條款及兩造約
定之薪資金額究為若干?是除上開被告願再給付及補發之金
額外,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60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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