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1)民國86年11月25日(2)民國87年1月8
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400,
000元(2)4,3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自民國86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
126年11月20日止(2)自民國87年1月5日起至民國117
年1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甲○○、 張自元 (2)甲○○。
嗣債務人甲○○於(1)民國86年11月26日(2)民國87年1月
12日邀同張自元(1)為連帶借款人(2)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1)2,000,000元(2)3,1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民國106年11月26日(2)
民國107年1月1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民國94年8月25日(2)民國94
年6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1)1,999,920元(2)2,713,7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
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