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甲○○
            樓之4
法定代理人  黃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泰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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