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勞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欣德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辯
論終結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2年9月16日起至94年8月19日止任
職於被告公司。原告離開被告公司雖係因原告自行申請離職
,惟原告認被告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條給
付原告資遣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5
,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云
云。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係自92年9月16日起至94年8月19日止任
職於被告公司,惟原告離開被告公司,係因原告與被告間對
於工作內容、工作方式有所齟齵,原告於94年7月15日自行
申請離職,被告於94年8月19日核准原告離職。本件係原告
自行離職,被告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故原告請求係屬無據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對於原告係自92年9月16日起至94年8月19日止任職於
被告公司,原告係於94年7月15日自行申請離職,被告於94
年8月19日核准原告離職;及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
為37,244元,及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工作年資為1年11個月等
節,並不爭執,復有原告所提之離職申請書1份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茲為兩造所爭執者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
費95,594元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
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
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
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6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
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
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
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工在第五十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
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
法第11條、第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觀諸上開法條規定,
係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
,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所定標準給付勞工資遣費;致於
勞工與雇主同意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是否有資遣費請求權則
無規定。
㈡惟按,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規定雇主除因勞工
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且對勞工不給付資遣費外,雇主須有同法第11條
及第13條但書之事由,始得經預告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但
仍須給付勞工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參照)。
至於勞工有同法第14條情形之一時,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
,惟雇主仍應對勞工發給資遣費(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7
條參照),足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已兼顧勞資雙方之利益。
且查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費之規定,如上說明,既係為保護
勞工而設,則勞工與雇主既同意終止工作契約與上述勞動基
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得請求發給勞工資遣費之情形自屬有
間,勞工應無資遣費請求權之可言。
㈢查本件原告係自行申請離職,並經被告核准離准,已如前述
,是本件即屬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是本件既
屬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則參照上開所為之論述,本件原告即
無資遣費請求權。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係自行申請離職,並經被告核准離准,
屬於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原告並無資遣費請
求權。從而,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
費,及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非有據,應予駁
回。再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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