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55號
原告 張榮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禾 即 梁善文 之繼承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提起本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500元,應繳裁判費42,481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鄧禾(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