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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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49號
原告陳○任(真實姓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陳○孝(真實姓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忠孝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