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原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原小字第2號

原告 李春慧

被告 潘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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