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4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列原告與被告 張栢維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