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戴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惠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前,逕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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