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建小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玉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