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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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62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江宏平

被告 黃睿騏 即連維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56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533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與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111年2月25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8,564元及自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5頁)。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減少而已,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26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共7年,以每月為1期,利息自第1期起,依固定利率百分之3.98計算;自第7期起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自第13期起則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5.31,並按期於每月26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遲延給付,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之10,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10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應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嗣於110年12月23日向原告清償10萬元後,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以書狀陳稱: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無力償還,希望可以延期繳款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戶查詢資料、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查詢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桃園地院支付命令卷第4至16頁、本院卷第27頁),而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經調查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固抗辯新冠肺炎疫情期能緩期清償等語。然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係認為法院有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雖請求緩期償還借款,但未提出具體還款方案,亦未獲原告同意等情,揆諸上開說明,尚難逕依被告之請求許其緩期清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自應負清償之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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