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