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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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4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男49歲上列異議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東監理站民國94年3月17日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停止聲明異議程序。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係認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十三時許,在屏東縣恆春鎮地區駕駛車號00—5807號大客車,在屏東縣○○鎮○○路與壽星路之路口,與 沈榮輝 所騎乘車號000—358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沈榮輝送醫後不治死亡,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裁處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然異議人駕駛車輛並未與被害人所騎乘機車發生擦撞,異議人並無過失,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之內容事關異議人是否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而該嫌疑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仍由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三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聲明異議程序。
三、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