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元隆 訴訟代理人 蕭秋敬 被告 魏啟洋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啟洋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鏡芳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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