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 陳麗雯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相對人 蔡政達 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達間請求離婚及酌定監護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及酌定監護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大東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11號等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
經查:聲請人98年度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准許在案。亦有聲請人所提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各1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