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聲請人 鍾政 𪸃相對人 盧宏典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231210│├──┼───────┼────────┼───────┼──────┼───────┤│002│96年11月27日│5,000元│96年3月23日│96年3月23日│231213│├──┼───────┼────────┼───────┼──────┼───────┤│003│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4月23日│97年4月23日│231214│├──┼───────┼────────┼───────┼──────┼───────┤│004│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5月23日│97年5月23日│231215│├──┼───────┼────────┼───────┼──────┼───────┤│005│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231216│├──┼───────┼────────┼───────┼──────┼───────┤│006│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231217│├──┼───────┼────────┼───────┼──────┼───────┤│007│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231218│├──┼───────┼────────┼───────┼──────┼───────┤│008│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8月25日│97年8月25日│231219│├──┼───────┼────────┼───────┼──────┼───────┤│009│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9月25日│97年9月25日│231220│├──┼───────┼────────┼───────┼──────┼───────┤│010│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10月25日│97年10月25日│231221│├──┼───────┼────────┼───────┼──────┼───────┤│011│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231222│├──┼───────┼────────┼───────┼──────┼───────┤│012│96年11月27日│5,000元│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25日│231223│├──┼───────┼────────┼───────┼──────┼───────┤│013│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1月25日│98年1月25日│231224│├──┼───────┼────────┼───────┼──────┼───────┤│014│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2月25日│98年2月25日│231225│├──┼───────┼────────┼───────┼──────┼───────┤│015│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4月25日│98年4月25日│231226│├──┼───────┼────────┼───────┼──────┼───────┤│016│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5月25日│98年5月25日│231227│├──┼───────┼────────┼───────┼──────┼───────┤│017│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6月25日│98年6月25日│231228│├──┼───────┼────────┼───────┼──────┼───────┤│018│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7月25日│98年7月25日│231229│├──┼───────┼────────┼───────┼──────┼───────┤│019│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8月25日│98年8月25日│231230│├──┼───────┼────────┼───────┼──────┼───────┤│020│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231231│├──┼───────┼────────┼───────┼──────┼───────┤│021│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10月25日│98年10月25日│231232│├──┼───────┼────────┼───────┼──────┼───────┤│022│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5日│231233│├──┼───────┼────────┼───────┼──────┼───────┤│023│96年11月27日│5,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231234│├──┼───────┼────────┼───────┼──────┼───────┤│024│96年11月27日│5,000元│99年1月25日│99年1月25日│23123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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