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丁○○變更應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民事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丁○○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朱建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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