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乙○○○○○○
丙○○○○○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朱建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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