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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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6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九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審係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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