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楊麗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