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黃順珍 相對人 郭耀文 相對人 吳碩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相對人吳碩勳詐騙簽訂買賣契約,將聲請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房地出賣登記予相對人郭耀文,相對人郭耀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聲請人遷出,案號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304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對相對人二人提起刑事告訴及聲請回復原狀,為此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訴訟,此有分案記錄可稽,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