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債務人陳書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二.六元之遲延違約金;⑵捌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二元之遲延違約金;⑶貳萬肆仟零叁元,及其中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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