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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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 楊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