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 郭小菁 被告 吳雅靜 原告與被告吳雅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