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高健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本票102年度除字第48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厚引工程有限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84年11月17日│85年11月17日│3,000,000元│││ 鄭綉 情│││││││ 呂長平 │││││││ 陳彥希 │││││├──┼────────┼───────┼──────┼──────┼───────┤│002│厚引工程有限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84年12月12日│85年12月12日│3,000,000元│││ 鄭綉情 │││││││呂長平│││││││陳彥希│││││├──┼────────┼───────┼──────┼──────┼───────┤│003│厚引工程有限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84年11月15日│85年11月15日│4,000,000元│││鄭綉情│││││││呂長平│││││││陳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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