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4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楊政家 (原名 楊友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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