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曾玉瑛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991號與被上訴人 許英美 間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
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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