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趙水珠
被 告 高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盧敏誼
徐偉光
被 告 徐惠玲
徐偉毅
徐惠瑛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3月1日上
午9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