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9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 代理人  楊程緯
被   告  楊次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號│放貸金額│貸放日│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1│55,620元│97.12.19│32,264元│98.10.16至99│自98.11.17日起至99.05.16止│
│││││.06.01止應│,按前開利率10%計算,自99│
│││││收利息以週年│.05.17起至99.06.01止,按前│
│││││利率1.55%計│開利率20%計算。│
│││││算。││
││││├──────┼─────────────┤
│││││99.06.02至清│自99.06.02起至清償日止,按│
│││││償日止應收利│前開利率20%計算。│
│││││息為週年利率││
│││││2.5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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