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9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199號原告 劉協勝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袁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5月30日北市監金字第26-GN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年2月19日19時53分許,行經臺中市○里區○○路○段與文明路交岔路口時,因有「紅燈左轉(三豐路三段左轉文明路)」之違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下稱舉發機關)當日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員警目睹系爭車輛在紅燈時闖越該路口左轉後,而將原告攔查,填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通知單予以當場舉發,並以原告為被通知人,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年3月21日前,被告於107年5月30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北市監金字第26-GN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107年5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警方略稱:職調閱該處監視器,畫面19:47:34三豐路號誌
已由紅燈左轉燈號轉為黃燈,19:47:38三豐路號誌已由黃燈轉為紅燈,19:47:40自小客車0927-LU違規紅燈超越停止線由三豐路三段左轉文明路(當時文明路由紅燈轉為綠燈)等語,並附圖說明,上開事實據被告北市監金站字第1070034963號函之附件(舉發機關回函、錄影光碟)之資料,其所附之職務報告一紙,顯然上開警方所指並非事實,尚與錄影光碟畫面顯然不符,該處分罰鍰,實令原告難礙甘服。
㈡還原當日該錄影光碟顯示時間為2018/02/1919:40:30路
口全景,錄影光碟僅文明路口路段之號誌影像,並無該三豐路段之號誌,上開員警107年3月25日於舉發機關義里派出所之報告乙事,實屬疑虞。再者,據該員警之職務報告稱:三豐路號誌、已由紅燈左轉燈號轉為黃燈,然原告翻過所附之錄音光碟,始末亦未查詢有該三豐路4燈號號誌之畫面,僅該文明路路段之號誌,顯然,該員警之職務報告所稱,並非合理。然而,實質上,經原告重複播放監視錄影片段所得結果,於影片片段監視器1:06秒時,文明路口號誌燈紅燈,而原告早已過三豐路口待車停止線(本路段監視器,警調單位並未提供),原告左轉入文明路口路段時也是在影片片段監視器1:06秒時燈號才轉為綠燈。按證據所顯資料,原告所駛車輛早在三豐路路段左轉燈燈亮時已過該路段之停止線,原告實無違規之事實。然退萬步而言,舉發機關並無證據證明(原告即當事人),在號誌燈轉換燈號時,原告不依三豐路4燈號號誌,紅燈左轉該違規事項,更況經原告反覆播放錄影帶結果(監視器1:06秒時擷取畫面),原告係在監視器1:06秒時變換同時間,原告早已過三豐路之停車線左轉至文明路口段,彰顯原告並無違規(監視器1:06秒時擷取畫面,在監視器1:06秒時,文明路口號誌燈紅燈,在監視器1:06秒時,文明路口號誌燈綠燈)。
㈢綜陳,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定原告有無違規事實
,則應以該三豐路4燈號號誌為證據釋明,理應釐清原告是否在該號誌紅燈時,原告即已超過停止線?行為人有無違規?本應由舉發機關及被告負舉證之責。然原告表示:當時是依號誌規定,跟前行車輛進行左轉,該錄影光碟片段確實如原告所說,則顯原告並無違規之事實。再者,員警執勤地點是在文明路段,其並無法證明原告有闖紅燈之事實,單憑空想像假設原告違規,又該提供之錄影帶證據,與其職務報告之說明內容,該附圖7張之截圖,時間點明顯差誤,所述事項亦與法未合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之行車管制號誌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㈡有關原告「從三豐路左轉文明路時路口號誌並非紅燈」之主
張,經檢視舉發機關提供之路口監視器影像,監視器畫面19:47:34處,三豐路北上方向號誌(影像畫面左上方)由紅燈及左轉綠燈轉為紅燈,監視器畫面19:47:38處,該號誌已由黃燈轉為紅燈,監視器畫面19:47:40處,系爭車輛於號誌紅燈時超越停止線由三豐路三段左轉文明路,違規事實明確。又原告既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之人,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為悉,為其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上述交通法規當知之甚詳,自應遵守。從而,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裁罰,洵屬有據。
㈢另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容許員警得以
當場所見事實攔停舉發,即係立法者考量交通違規事件發生往往係在瞬間或係由交通勤務警察執行勤務時,恰巧目睹之違規情事,事實上不便立刻以攝影、錄影器材取證之情形所在多有,且該等違規事實由人之感官即可充分判定,非必以科學儀器始能偵測得知(相對於此,超速、或酒醉駕車等人之感官不當然即可判定之違規行為,則規定於同條第1項第7款需科學儀器採證始能逕行舉發),為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故特別立法賦予勤務警察得當機處分之權限。
㈣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闖紅燈」之交通違規事實,則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並無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小型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2,700元。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07年2月19日19時53分許,行
經臺中市○里區○○路○段與文明路交岔路口時,因有「紅燈左轉(三豐路三段左轉文明路)」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目睹攔查原告,當場填製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被告於107年5月30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等情,有舉發機關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通知單、被告金門監理站107年4月25日北市監金站字第1070034963號函、舉發機關107年4月10日中市警甲分交字第1070007784號函、職務報告、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違規地點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38-46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否認違規紅燈左轉,並主張路口監視器影像僅文明路
口之號誌影像,並無三豐路段之號誌畫面,於影片片段監視器1:06秒時,文明路口號誌燈紅燈,原告早已過三豐路口停止線,原告左轉入文明路時燈號才轉為綠燈,原告所駕系爭車輛早在三豐路左轉燈燈亮時已過該路口之停止線,亦無證據證明原告不依三豐路號誌違規紅燈左轉云云,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7-49頁),勘驗結果為:⑴檔名:0000-00-00_00-00-00-D_路口全景.avi,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時間2018/02/1919:40:00時(畫面長度00:00)攝得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校門前三豐路三段與文明路口,畫面左上方可見三豐路三段行向號誌(綠色圓點),右前方可見文明路行向號誌(紅色圓點),19:40:30時(畫面長度00:07)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顯示為綠燈,文明路口號誌顯示為紅燈,19:46:04時(畫面長度00:52)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顯示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由綠燈轉為黃燈,19:46:07時(畫面長度00:52)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19:46:09時(畫面長度00:53)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由紅燈轉為綠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三豐路三段行向車輛開始起駛通行,19:47:16時(畫面長度01:04)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綠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19:47:17時(畫面長度01:04)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由綠燈轉為黃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
19:47:22時(畫面長度01:05)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19:47:25時(畫面長度01:05)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顯示紅燈並亮起左轉綠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19:47:31時(畫面長度01:05)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紅燈及左轉綠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1輛自小客車自畫面右方出現,從三豐路三段左轉文明路,19:47:33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紅燈及左轉綠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該輛自小客車左轉通過路口行至文明路口前方行人穿越道,此時畫面尚未見原告所駕系爭車輛,19:47:34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紅燈及左轉綠燈同滅轉為黃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此時畫面上仍未見原告所駕系爭車輛,19:47:38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此時畫面上仍未見原告所駕系爭車輛,19:47:39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由紅燈轉為綠燈,此時畫面上仍未見原告所駕系爭車輛,
19:47:40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綠燈,原告所駕系爭車輛(白色自小客車)自畫面右方出現,行經三豐路三段路口之行人穿越道,19:47:41時(畫面長度01:06)至
19:47:44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綠燈,原告所駕系爭車輛穿越三豐路三段路口之行人穿越道,通過路口左轉文明路,19:47:45時(畫面長度01:07)至19:47:46時(畫面長度01:07)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綠燈,原告所駕系爭車輛左轉文明路後消失在畫面左下方。⑵檔名:MOVI0598.avi、MOVI0599.avi,員警密錄器影像畫面時間2018/02/1911:00:10時至11:00:12時員警已攔停原告駕駛系爭車輛,11:00:56時至11:03:56時原告表示「黃燈我已經超過了」,員警表示「我這邊是綠燈,你才轉過來的」,原告表示「就是已經超過了,剛好是黃燈的時候才過來的」,員警表示「你黃燈剎不住,開滿快的」,原告表示「對啊,過來的時候才紅燈,可是也不會很快」,員警表示「那應該是剎得住啊」,原告表示「因為前面還有1台車,我跟他過來的」,員警表示「可是人家是黃燈」,原告表示「我也是黃燈,轉過來當然是紅燈,不好意思,下次我會注意」,員警表示「但是我看到是紅燈,你是紅燈才轉過來的」,原告表示「我轉過來的時候還沒有紅燈」,員警表示「前面那台是闖黃燈,所以你過來的時候,這邊已經變綠燈了」,並表示「我這邊已經是綠燈了,你才左轉過來的」,原告出示證件,一旁員警即製單舉發,原告請求員警通融,並表示「我是跟著那台車子過來的」,員警表示「你違規是危害到自身的生命安全,我看到的是紅燈轉過來」,並表示「路口也是有監視器」,原告表示「車子是我妹妹的」,仍持續請求員警通融,員警表示「這個沒辦法,照規定要做」,並表示「下次請你要開慢一點,看到黃燈不要跟著,人家過來是黃燈沒有錯,但是你過來是紅燈」,原告表示「但是我在那邊的時候是黃燈,怎麼說」,員警表示「他可以過,你不一定可以過」,原告表示「我那時候看到轉過來是黃燈」,員警表示「那你可以停在中間,很多車子也是停在中間」,一旁員警表示「停在前面一點點是沒有關係」,員警表示「只要你不過來,我們都不會攔你」,原告表示「可是那個很危險,因為我已經轉過來了」,員警表示「你過來更危險」。檔名:MOVI06
00.avi,11:03:57時至11:06:56時員警表示「對方的車就直接過去了,就撞到了」,原告表示「其實你也可以調那個監視器,事實上我也不是真的闖紅燈,真的是黃燈啊」,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們回去會調起來放,依我現場的目視...」,原告表示「你這邊看有可能是綠燈沒有錯...」,員警表示「我現在把我看到的情況跟你講,你車頭還沒過來的時候,我已經確確實實看到文明路已經亮了綠燈,然後才看到你過來」,原告詢問「你現在開的是什麼」,一旁員警表示「紅燈左轉」,原告表示「怎麼是紅燈左轉,因為我那時候還是黃燈,沒有那個什麼...」,一旁員警表示「這張如果有問題,你可以去申訴」,員警表示「我們會把我們調的資料附上去」,原告詢問「紅燈左轉罰多少錢」,員警表示「這個我們不清楚」,原告詢問「沒有那個什麼闖黃燈過來的」,一旁員警表示「沒有闖黃燈這一條」,原告表示「你們還是不通情理」,並表示「我那時候還沒有亮紅燈,我轉過來的,那時候是黃燈的時候,我轉過來的,你這邊看到的是綠燈,那現在你叫我簽名的時候,寫紅燈左轉,我怎麼簽名」,員警表示「要不要簽是你的權利」,原告表示「你這樣的意思是我闖紅燈耶」,員警表示「簽不簽名是你的權利,你簽不代表你有闖紅燈,不簽也不代表你沒有闖紅燈,有疑義,你可以拿去監理站申訴,我這邊會調監視器附過去」。MOVI0601.avi,11:06:57時至11:09:57時員警表示「因為我站在這裡目視剛好就是綠燈,你就左轉過來了」,原告表示「你是剛好看到綠燈,我那時候就已經轉過來了啊」,員警表示「我是先看到綠燈亮了,才看到你的車子左轉」,原告表示「那已經經過那條線了」,員警表示「你先聽我解釋,如果我先看到你的車,你的車照理會先擋住綠燈,可是我是先看到綠燈,你的車才左轉過來的,表示說亮了綠燈,你那邊一定是紅燈」,並表示「你要不要簽這都是你的權利,如果你覺得有疑義,你可以到監理站去申訴」,原告詢問「怎麼到監理站申訴」,一旁員警表示「拿這一張到監理站申訴」,員警表示「你等到可以繳之後,1個禮拜之後可以去申訴」,一旁員警請原告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原告表示「因為你寫紅燈左轉,跟我那樣就不符合」,員警表示「你簽不代表你有闖紅燈,你不簽也不代表你沒有闖紅燈」,原告表示「那我簽名,也寫明與我個人事實不符就好了」,並表示「等於是我默認了」,員警再重申「你簽不代表你有闖紅燈,你不簽也不代表你沒有闖紅燈,這邊我也可以寫拒簽,要不要」,並表示「拒簽,就是你自己覺得我不簽表示我沒有闖紅燈,那我們這邊寫拒簽」,原告表示「我表示我沒有闖紅燈」,員警表示「那你紅單有收啦」,並表示「如果你有疑義,可以去監理站寫申訴書」,原告表示「你這樣還是不通情理,那現在我們調錄影帶,如果我違規我給你簽名」,員警表示「錄影帶是事後佐證,都是申訴下來才有附過去的,不是說我們不通情理,也不是說我們硬要開」,一旁員警表示「照正常流程管道去申訴」,員警詢問「那這邊就寫拒簽了」。MOVI0602.avi,11:09:57時至11:12:41時原告表示「不是拒簽,是我沒有辦法簽,因為你有錄音,我也要說不是我拒簽,是我沒有辦法簽」,員警表示「我有在錄音錄影,我怎麼敢說給你亂開」,原告表示「因為你這樣子來講等於我默認,這個我沒有辦法做,因為你如果要講情理都是這樣」,一旁員警詢問「是要不要簽」,原告表示「我要簽,但我要加上備註可不可以」,員警表示「備註請你在申訴書上面寫」,原告表示「我這邊一定要寫備註讓你們知道,因為這樣子就好像我承認我簽的」,員警表示「我們這東西也只是輸入入案,我們不會看上面什麼」,一旁員警表示「都是監理站在審理,你要就去監理站跟他說你覺得這張單子有問題」,員警表示「我今天有錄音錄影,我跟你講的絕對是正確的」,原告表示「但是我跟你說的也是正確的,因為這是白紙黑字的東西,我不可能說沒有這樣的事情我給你簽名」,員警再度重申「你有簽不代表你有闖紅燈,你沒簽不代表你沒有闖」,原告表示「我知道你的意思,簽不簽來講,我想在我簽名的地方多一個註解」,員警表示「好那你簽,我幫你寫當事人表示沒有闖紅燈」,原告表示「好我就是要這樣子,因為這爭議很大」,並表示「我不是拒簽...,因為在法律上認定的時候,你簽名的時候就是代表,我是不曉得這種程序,我沒有這樣過,但是很多法律的程序我是知道這樣
子...」,原告即簽名其上,原告表示「這種東西,因為我要保護我自己」,員警表示「我們也在保護我們自己...」,之後原告即開車離去。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時間2018/02/
1919:40:00時(畫面長度00:00)攝得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校門前三豐路三段與文明路口,畫面左上方可見三豐路三段行向號誌(綠色圓點),右前方可見文明路行向號誌(紅色圓點)等情,是原告主張路口監視器影像僅可見文明路口號誌,並無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畫面云云,與上開影像畫面顯示之情狀不符,並不可採。又依上開勘驗結果,19:47:34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紅燈及左轉綠燈同滅轉為黃燈,19:47:38時(畫面長度01:06)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19:47:39時(畫面長度01:06)文明路口號誌由紅燈轉為綠燈,此時畫面上仍未見原告所駕系爭車輛,19:47:40時(畫面長度01:06)至19:47:46時(畫面長度01:07)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仍顯示為綠燈,原告所駕系爭車輛自畫面右方出現,行經三豐路三段路口之行人穿越道,通過路口左轉文明路,嗣經員警當場目視而攔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予以製單舉發等情,可知三豐路三段路口號誌轉為紅燈,文明路口號誌轉為綠燈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始行經上開路口,詎於上開時、地,在面對三豐路三段行向號誌為紅燈之狀態下,仍逕予穿越行人穿越道並通過路口左轉文明路,顯見原告上開主張均無可採信,是以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紅燈左轉」之違規行為,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受罰。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