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秀碧 即汎達實業社、乙○○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五十三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五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