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朝原
林立偉
上一人
被告 林晉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097號、112年度偵字第9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3人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61
309頁),本院認為被告3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