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朝原

林立偉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林晉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097號、112年度偵字第9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3人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61

  309頁),本院認為被告3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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