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佳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耳機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5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APPLE商標耳機1組,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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