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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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號相對人甲○○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46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履行協議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至債權人曾具狀陳報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對債務人有所請求,經該院96年度訴字第3365號返還股權等案件受理繫屬中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之起訴狀,經核其請求內容乃係債權人依據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債務人主張應返還臺灣積禾企業有限公司股份,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係債權人欲保全其依據與債務人之離婚協議書所得請求之金錢債權,兩者迥不相同,自難憑此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已對被告提起訴訟,併此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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