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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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053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見本院卷第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其餘46,005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