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健雄 即凌凌柒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