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678號

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被告 石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關於「14,460元」記載,應更正為「31,812元」;附表5至12期數之應付款項欄關於「5,7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136元」,附表合計欄關於「14,4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81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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