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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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009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告 李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1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112年3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蔡毓琦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 鳳小 字第 1009 號裁定(112.02.10)[和解]
  •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 鳳小 字第 1009 號裁定(112.02.10)[和解]
  •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 鳳小 字第 1009 號其他文書(112.03.17)[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雄司小調 字第 31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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