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82號
原告 黃慧文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貴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如附表二所示,取低者即新臺幣(下同)339,7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03平方公尺
544000分之39725
公告土地現值241,262元
8,861,799元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8.31平方公尺
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資料
1,527,197元
合計
﹥339,748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內容
計算內容
訴訟標的價額
1
被告王文貴積欠原告本票票款30萬元
300,000元
2
及自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8月16日到起訴時111年10月31日共2年又76日利息:300,000元×2年×6%+300,000元×76/365×6%=39,748元
39,748元
合計
339,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