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82號

原告 黃慧文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貴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如附表二所示,取低者即新臺幣(下同)339,7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03平方公尺

544000分之39725

公告土地現值241,262元

8,861,799元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8.31平方公尺

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資料

1,527,197元

合計

﹥339,748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內容

計算內容

訴訟標的價額

1

被告王文貴積欠原告本票票款30萬元

300,000元

2

及自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8月16日到起訴時111年10月31日共2年又76日利息:300,000元×2年×6%+300,000元×76/365×6%=39,748元

39,748元

合計

339,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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