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8號
原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劉佳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沁琳 即 李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惟被告李沁琳即李淑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