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8號

原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劉佳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沁琳李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惟被告李沁琳即李淑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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