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銀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267號、112年度偵字第26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銀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上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且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光泉鮮豆漿1瓶、義美夾心酥2包、自行車1輛,均已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267號112年度偵字第26274號被告趙銀昌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即桃園○○○○○○○○○)(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銀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下列時地為竊盜行為:
㈠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 黃上 綝所任職址設桃
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社環東店,徒手竊取該商店貨架上光泉鮮豆漿1瓶、義美夾心酥2包(已發還),總價值新臺幣(下同)107元,得手後,藏匿於其外套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經 黃上綝 察覺遭竊,於結帳出口外攔阻趙銀昌後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騎樓處,徒手竊取 范懿文 停放該處之自行車1輛(已發還,價值3,000元),得手後即騎車離去。嗣范懿文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上綝、范懿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趙銀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黃上綝、范懿文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案發地點全聯福利社環東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等資料。
㈣案發地點元化路260號前騎樓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領據等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檢察官吳靜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潔怡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