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8號

原告 呂沐芸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佳瑞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9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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