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芸芹張姬玲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5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9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 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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