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70號
上訴人即原告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蘇厚安 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紀承佑 、 林榮海 即 林愛雲 之繼承人、 吳文平 、 張育誠 、 方宥浤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人於112年3月10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停車費及其利息暨違約金,其中請求之停車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