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70號

上訴人即原告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蘇厚安 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紀承佑林榮海林愛雲 之繼承人、 吳文平張育誠方宥浤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人於112年3月10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停車費及其利息暨違約金,其中請求之停車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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