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二)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豪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上列被告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抗告。
被告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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